查處舞弊,得靠實招——從上!耙粴q鴿事件”說起
來源:中國信鴿協(xié)會 宋智海
發(fā)表時間:2017-08-25 1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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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舞弊,得靠實招——從上海“一歲鴿事件”說起
(本文作者:中國信鴿協(xié)會裁判委員會主任—宋智海)
隨著我國信鴿競賽活動的迅猛發(fā)展,其獎金,特別是大獎賽、特比環(huán)賽所設置的獎金不斷攀升,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競賽參與者的熱情與欲望,同時,也刺激了無良參賽者尋隙舞弊、巧取豪奪的邪念。
公平、公正地舉辦競賽活動,是每家信鴿組織標榜的口號,也是參賽會員共同的期待。但是,如何將公平、公正真正落到實處,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今年五月初,上海的一歲鴿特比環(huán)比賽中若干優(yōu)勝鴿的異,F象引發(fā)一片熱議,參賽會員強烈的質疑聲浪與查處舞弊的復雜性,令主辦單位陷入窘境。對此,主辦單位與鴿友們迫切地期望查明真相,甚至寄希望于司法的公權力介入調查偵辦。稍有法律常識的人便知道,“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便構成詐騙罪。顯然,“一歲鴿”事件中所涉及的獎金遠遠超越了“較大”的范圍,理應具備立案條件。然而,事實上卻遠非大家想象的那么簡單。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三條,其中第一條“即己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由此看來,受侵害一方若想成功立案,獲得相應的證據乃是前提條件。這便詮釋了大家所疑惑的“報案容易,立案難”問題。講得再明確一些,那就是受理報案,并不代表立案,過于依賴警方主動介入偵查談何容易。
雖然“一歲鴿”案發(fā)至筆者發(fā)稿之時尚無最終結果,但作為一宗典型的涉嫌舞弊案例,足以引起全國信鴿組織的高度警覺。
大家知道,信鴿比賽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超乎尋常的現象一定會在業(yè)界引起廣泛的質疑;異常現象的疊加則加大了涉嫌舞弊的砝碼。但是,任何的異常表象并不等同于事實,肯定不能成為舞弊的論斷與證據。簡而言之,證據應具備三性:關聯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因此,查處舞弊行為一定要靠事實與證據說話。當然,證據不會憑空而降,它需要受到侵害一方的責任主體和裁判員團隊憑借敏銳的意識,運用專業(yè)知識、技能與手段搜集、提取,正所謂“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那么,如何扎緊籬笆防患于未然;發(fā)生異,F象以后又該如何排查是本文的重點,希望能給業(yè)內同仁帶來一些警示與啟迪。
一、未雨綢繆,筑牢防火墻
集鴿,是信鴿競賽工作中最為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之一。嚴格執(zhí)行《中國信鴿競賽規(guī)則》相關的集鴿程序至關重要,比如現場配置全方位的監(jiān)控施設;逐一審核參賽會員身份;置備并施蓋合乎規(guī)范的羽。A混或防偽印油;印章須為手工刻制,三字以上,帶邊框)。
二、運用科技手段,防控復制足環(huán)
重大的特比環(huán)賽,建議定制具有“紅外防偽標記物材料”足環(huán)。采用此類特別防偽材料的特比環(huán)可于集鴿與復檢環(huán)節(jié)中,利用YPB智能識讀器判明其真?zhèn)巍?/span>
三、啟動追溯調查程序,首選排除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總局《信鴿活動管理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賦予體育組織及裁判員的職責權利,本著公平公正原則以及對比賽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各級信鴿組織完全可以對存疑、特別是高度存疑的參賽會員及其賽鴿啟動調查取證程序。首先,圍繞著查證工作要注重時效性,強調的是第一時間,否則,相關證據會隨著時間的流失而湮滅。提取證據,特別是視頻、數據等證據應突出一個快字。
鎖定重點目標為切入點,集中精力,整合有限資源,從案值大、危害性強的特定目標入手,尋求突破。
1、本著“疑‘弊’從無”原則,運用排除法還原其事實真相。
2、首先調取現場監(jiān)控視頻,調整回放至特定人(鴿)集鴿時間段反復檢視,檢索、捕捉每一個細微舉動。發(fā)現異常行為立即定格、鎖定,然后將其復制,固定證據。
3、通過數據庫、電子掃描供應商后臺以及鴿鐘設備,詳細檢查鴿鐘外觀及走時精確度;檢索目標鴿歷史比賽數據及日志,結合比賽頻率、成績以及指定鴿狀況,評估特定鴿的翔跡與平素表現是否有違客觀規(guī)律,以此作為降低或增大疑點的判斷,為后續(xù)調查提供參考。
4、檢查羽印印跡顏色有無差異,與留存的原始羽印印模仔細比對,觀其字體形態(tài),比對字幅、筆劃、邊框之間間距與比例。對重大嫌疑鴿立即采取現場剪取施蓋羽印的羽條,經雙方簽字后予以封存。必要時可將檢材提供給物證鑒定機構,通過光譜和印模筆跡檢測其鑒定結果。
5、檢查電子足環(huán)外觀形狀與顏色;內、外徑是否異常,或者委托供應商協(xié)助檢測,目的是認定或排除是否為克隆環(huán)。如有必要,還可以通過權威機構對其材質進行物理檢測。
6、檢查全國統(tǒng)一足環(huán)真?zhèn)巍Mㄟ^上述手段的排查,各信鴿組織均有條件自行追溯排查,繼而排除或獲取相應的基礎證據,最終令舞弊者無處遁形;使蒙冤者得以申張,真正做到公平正義、不枉不縱。
行文至此,我們有必要揭示一下業(yè)內最為忌禪且不容回避的A、B棚舞弊現象。馬克思說過:“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
嚴酷的現實告訴我們,這種非常隱蔽且查處起來相當棘手的、涉及AB棚的問題可能就發(fā)生在我們身邊,河南、湖南(常德)、湖北等地曾經先后發(fā)生。那么,如何防范此類高端比賽當中的舞弊行為已經迫在眉睫、不容忽視。首先,我們應從賽制、規(guī)程約定方面入手。相對于大獎性質的特比環(huán)賽而言,我們不妨考慮將其設定為多關或不同方向設站的比賽形式。也可采取于特定時間以抽簽方式確定關鍵站次為司放站點的方式予以制衡;其次設立“黑名單”制度,針對重點監(jiān)查對象以及其他參賽鴿施行定期或不定期臨檢抽查;報到期間派出多路裁判人員,實施全覆蓋式值守與快速登臨驗棚手段,便可有效防控丑惡的AB棚舞弊行為。
那么,假如我們遭遇“一歲鴿事件”又當如何處置呢?當我們已經窮盡上述所有手段尚不能厘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唯一可以做的便是對特定鴿進行復放。前提條件是,要為特定鴿與伴飛鴿綁定精度在50米、用于實時在線的GPS飛行軌跡定位裝置。復放時機應當人性化地選擇在前一場比賽后的一周至十五天時間節(jié)奏為宜;開籠地點宜選擇在前一場(存疑比賽站)與歸巢地同向返程距離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距程的位置上,設定復飛司放點,而且盡可能選擇在晴朗而有利于賽飛的天氣條件下進行。與此同時,復放點沿途每相隔30公里便設置多路裁判員小組值守待命,隨時聽候指令,依定位裝置顯示的飛行軌跡及經緯度數值快速抵達,旨在勘察賽鴿落點,巡視并調查方圓60米范圍內有無鴿棚存在或近期拆除的跡象,以獲取第一手有價值的證據。
常言說的好,“不作虧心事,不怕鬼敲門”。通常情況下,心懷坦蕩的受檢者相信會欣然接受調查并且樂于配合復檢,以證實自身的清白。當然,也會有一些會員擔心鴿子于復放過程中存在丟失的可能性,因而抵觸也在情理之中。對此,我們最好于制定規(guī)程之初,便將上述潛在的復放措施約定在先,以盡告知義務。那么,就此類非常態(tài)手段而言,基于化解糾紛,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考量,既便競賽主體為此承擔一些風險甚至付出一些代價也是值得的、必要的。因此,在確立復放決策之后,競賽主體要對當事會員做出明確承諾,一旦目標鴿通過定位糸統(tǒng)顯示,證實它飛往相反或其它方向并確定丟失的,協(xié)會應對該鴿依市場評估后,協(xié)商約定的價格予以賠償。
經驗告訴我們,復放丟失的概率低之又低。
回過頭來我們再議“一歲鴿事件”。恰恰在主辦單位行將啟動對問題鴿復查之際,戲劇性的一幕發(fā)生了。據報道,倍受關注而涉查的1、3名賽鴿卻離奇地死亡了!據稱是染病而亡。對此,大家不禁要問,在如此重大比賽中艱難獲得三甲的寶貝兒,怎么能說死就死了呢?匪夷所思。不由得使人聯想到物證的滅失而無法徹查,頗感無奈。其實,這在明眼人看來既蹊蹺,而且耐人尋味……
其實,面對突發(fā)的變故,我們并不會束手無策,潛意識告訴我們,在這個當口,問題鴿的死亡非同尋常。于是,當我們接到重大存疑的待驗鴿死亡報告后,我們要當機立斷,立即責令當事人保留亡鴿全尸,封存冷藏。然后尋求法醫(yī)鑒定機構對死亡鴿運用病理學、毒理學、影像學科等檢測手段對其進行解剖與化驗,最終鑒定出受檢鴿屬于人為致死或者病毒(菌)導致死亡的真正原因,從而取得是否屬于逃避復查的關聯性證據,為疑案定性。
“吃一塹,長一智”。為防止有不軌之人在舞弊行為即將暴露而以殺死賽鴿為手段來毀滅證據,獎金額度巨大的比賽,也應把“賽鴿歸巢后意外死亡,鴿主必須立即報告賽事主辦單位并保留死亡鴿完整尸體備查”寫入規(guī)程。“亡羊補牢,猶未晚矣”。此言雖有道理,但不盡完美。如果我們早早地將羊欄補牢,羊圈里的羊豈不安穩(wěn),哪里還有丟羊之虞?由此看來,扎緊籬笆遠遠重于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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