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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河公棚上訴狀

      天河公棚上訴狀

        提示:
        8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對天河公棚訴貴陽供電局“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向原告天河公棚宣判。

        該判決以天河公棚(貴州天河賽鴿中心)未經(jīng)過體育競賽管理部門的審批,牟利方式并不合法,因此而產(chǎn)生的投入和預期利潤也不能視為合法的損失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貴州天河賽鴿中心依法賠償?shù)脑V訟請求。

        顯然,一審判決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公棚是自負盈虧,盈利是正當合法收入。據(jù)《中國職業(yè)賽鴿網(wǎng)》統(tǒng)計,我國有748家公棚。按一審法院承辦人的邏輯,我國748家公棚豈不是“非法牟利” ?實質也無異于否定了我省公棚及全國748家公棚收入的合法性、意味著全國公棚是非法牟利的公棚。

        作為原告的法律顧問、一審委托代理人為其代書了上訴狀,并在法定上訴期內遞交上訴狀,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案待交上訴費后即移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下面是筆者代書的此案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本上訴狀另見中國法院網(wǎng))

        上訴人(原審原告)貴州天河賽鴿中心,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石板鎮(zhèn)天河潭蘭苑山莊。
        負責人張勇,該中心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貴陽供電局(現(xiàn)貴州電網(wǎng)有限責任公司貴陽供電局),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中華北路186號。
        負責人何愈國,該局局長。

        就貴州天河賽鴿中心訴貴陽供電局 “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因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且無視上訴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及理由:
        原判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并賠償損失的訴請,既無事實依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 , “駁回原告貴州天河賽鴿中心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明顯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錯判。

        一、關于工程是否合法?
        原判認定:有關部門“原則上同意了被告貴陽供電局的線路方案,同時要求完善環(huán)評手續(xù)及相關土地征占用手續(xù)!

        但是 ,被上訴人至今拿不出用地手續(xù)的證據(jù)。

        庭審中,被上訴人列出《證據(jù)材料清單》、向法院提供了《關于湖潮110千伏輸變電工程線路方案征求意見函》等20份證據(jù)。但無一份“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證據(jù)。  

        國土、規(guī)劃、林業(yè)部門、區(qū)鎮(zhèn)府等部門強調被上訴人“依法依規(guī)辦理相關用地手續(xù)”。但幾年來,被上訴人至今無依法依規(guī)辦理完善相關手續(xù)”(包括收征用林地)的證據(jù)。比如無“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的證據(jù)。被上訴人之線路工程合法嗎?是涉案地點是違法施工!

        請問一審法院承辦人:涉案地點無“相關土地征占用手續(xù)” ,被上訴人有土地使用權嗎?一審法院承辦人是依法審判嗎!

        二、原判無視本案是“相鄰關系糾紛”,將相鄰關系糾紛作為排除妨害糾紛適用法律下判,顯然是錯定案由和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是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一審法院立案時,將本案定為“排除妨礙” 糾紛一案(見訴訟通知書、庭前會議通知書、傳票)。下判時,又定為“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但本案應屬相鄰關系糾紛。因被上訴人在天河賽鴿中心墻外50米左右決定挖坑立電塔,架設高壓電線。即產(chǎn)生了與上訴人之間的相鄰關系,所發(fā)生的糾紛按法律關系即屬相鄰關系糾紛。

        被上訴人在天河賽鴿中心墻外50米左右立電塔架設高壓電線(原審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小波在質證時說:“99個基塔,僅此“未安” ,),顯然將傷害賽鴿:家飛和訓賽必然導致撞傷、撞死賽鴿(天河賽鴿中心正常運作、六千羽左右甚至七千左右參賽鴿每天上、下午成群家飛兩小時左右必然撞傷、甚至撞死)。因之,應定為“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排除妨礙是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之一。而排除妨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承擔責任的方式” 之一。故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所使用的信鴿公棚以外約50米處修建高壓線塔并架設高壓電線,系電力管理部門為社會公共利益所實施的社會公共性服務行為。在實施前,已經(jīng)過省級、縣級規(guī)劃和發(fā)改部門、縣級國土、環(huán)境部門及當?shù)馗骷壵呐鷾,實施地點位于信鴿公棚以外約50米處,對原告所享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chǎn)權益并無妨害,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停止修建高壓線塔并架設高壓電線的行為。”

        這表明:一審法院承辦人顯然否認了“相鄰方有權要求相鄰方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這予法無據(jù)。

        相鄰權是不動產(chǎn)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有權要求其相鄰方履行一定義務的一種資格。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權利時,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睹穹ㄍ▌t》第八十三條對處理相鄰糾紛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

        2、按排除妨害糾紛,也應依法判決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如按一審法院定“排除妨害糾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也應依法判決排除妨害、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惫室粚忨g回上訴人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是適用法律錯誤。

        因此,一審法院承辦人以上訴人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無依據(jù)下判,無法律依據(jù)。

        三、上訴人“牟利方式不合法” 、“投入和預期利潤不是合法的損失”,不能成立;上訴人的民事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高壓線塔建成并連接高壓電線后,將導致賽鴿比賽無法舉行。對此,首先原告舉行的賽鴿比賽系民間自發(fā)行為,并未經(jīng)過體育競賽管理部門的審批成為正規(guī)賽事,顯然不能對抗被告所實施的公共服務行為。其次,高壓線塔尚未建成,是否會對信鴿比賽產(chǎn)生妨害、妨害程度如何均無法作客觀認定。再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權利人要求賠償,其主張的損失應界定在合法范圍內。原告作為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利用信鴿比賽向報名者收費并以此營利,卻并未取得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審批,其牟利方式并不合法,因此而產(chǎn)生的投入和預期利潤也不能視為合法的損失而要求被告賠償!

        原判存在以下錯誤:
        1、上訴人“牟利方式不合法”是根本性錯誤。
        首先,天河賽鴿中心舉辦的信鴿比賽不是“民間自發(fā)行為” ,而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guī)定的一項群眾體育活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也是娛樂、休閑活動。天河賽鴿中心舉辦的信鴿比賽和本省、全國其他700多公棚一樣,是自覺自愿的民事行為。是按合同(公棚競賽規(guī)程)履行、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發(fā)展信鴿運動既是黨和國家表達的人民群眾的意愿和意志,同時也是時代發(fā)展的趨勢與要求。我省有南飛鴻燕、翠楓園、黔源、石龍、畢節(jié)市宏騰、志華、紅楓、涼都金果、林城、天河、平翔11個公棚。按一審法院承辦人的邏輯,我省、全國其他公棚比賽是“民間自發(fā)行為”而不是群眾體育活動了!

        至于說,“未經(jīng)過體育競賽管理部門的審批成為正規(guī)賽事” 更屬荒唐。公棚比賽根本不須由體育競賽管理部門審批。就貴州省鴿會監(jiān)賽的公棚(林城、天河)而言,從去年起,已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公棚將自已制定的比賽規(guī)程向省鴿會備個案即可;比賽時,省鴿會派裁判到公棚按公棚制定的比賽規(guī)程監(jiān)督比賽)。公棚有權舉辦賽事。

        這表明:一審法院承辦人對信鴿協(xié)會監(jiān)賽的公棚賽缺乏起碼常識。

        其次,“高壓線塔尚未建成,是否會對信鴿比賽產(chǎn)生妨害、妨害程度如何均無法作客觀認定”之說,與在天河賽鴿中心墻外50米左右立電塔架設高壓電線,對天河賽鴿中心六七千羽左右家飛、訓賽是兩回事。對此,后面還要專門提及。

        再次,“利用信鴿比賽向報名者收費并以此營利,卻并未取得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審批,其牟利方式并不合法”是原則性錯誤。

        公棚賽是正當合法的比賽。公棚制定的競賽規(guī)程,是以公棚為一方,不特定的參賽者為另一方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格式合同,不需要任何單位審批。公棚自負盈虧。盈利是正當合法收入。因此,所謂“利用信鴿比賽向報名者收費并以此營利”“牟利方式并不合法”的的判決理由,是毫無根據(jù)的。

        所有公棚均是自負盈虧,盈利是正當合法收入。辦得好的公棚才贏利。辦公棚是承擔風險的。如開工廠一樣,有興旺發(fā)達的的。也有破產(chǎn)、倒閉的!

        以貴州翠楓園公棚而言,2012年舉辦第八屆“翠楓園杯”秋季競賽中就虧損120多萬元(見《中國信鴿信息網(wǎng)》中該公棚中2012 年9月8 日《致歉信》及相關虧損原因)。

        據(jù)《中國職業(yè)賽鴿網(wǎng)》統(tǒng)計,我國有748家公棚。按一審法院承辦人的邏輯,我國748家公棚豈不是“非法牟利” ?實質也無異于否定了我省公棚及全國748家公棚收入的合法性、意味著全國公棚是非法牟利的公棚。

        在此,可以舉一實例!吨袊砒澗W(wǎng)》專欄作家胡長根先生2015年1月3日在該網(wǎng)以《威力公棚13羽鴿子拍出300多萬(圖)》作過如下報道:“1月2日,西安威力公棚2014年第十六屆大獎賽拍賣會在西安未央湖大酒店落錘,最耀眼的是最后的決賽13羽同時歸巢鴿的拍賣,因為這13羽鴿子同時歸巢,所以都是冠軍,13羽鴿子拍出300多萬。”按公棚大獎賽規(guī)程,拍賣所得60%歸鴿主,30%歸公棚,10%歸拍賣會費用的規(guī)定,僅此13羽,威力公棚就收入90多萬。。

        請問一審法院:這是非法收入嗎?

        此判決一旦上網(wǎng),中外鴿界怎么看花溪區(qū)人民法院?(此上訴狀將上傳《中國法院網(wǎng)》及信鴿網(wǎng)站;判決也一并上傳信鴿網(wǎng)站)影響好么!

        2、上訴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
        既然公棚是自負盈虧,盈利是正當合法收入。 其合法的民事權益應依法受法律保護。

        天河公棚是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屬“非公有制經(jīng)濟” 范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jīng)濟促進非公有制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的意見》(法發(fā)〔2014〕27號 ) 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經(jīng)濟發(fā)展,不斷增強國有經(jīng)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的同時,要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jīng)濟的合法權益,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為各種所有制經(jīng)濟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依法支持、保障、促進非公有制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惫噬显V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在2012年貴州省信鴿協(xié)會召開的年會上,貴州省信鴿協(xié)會主席唐文政說:天河公棚是貴州公棚的一塊牌子。貴州天河賽鴿中心在中國信鴿協(xié)會三十周年榮獲由中國信鴿協(xié)會頒發(fā)的《貢獻獎》之際,為維護公棚合法權益迫不得已進行訴訟。此案將引起全國乃至國際鴿壇的關注。這一糾紛無疑對類似公棚有借鑒、參考作用。希慎重對待。

        四、一審法院不能以有關單位批復作為侵權的根據(jù)。
        批復與相鄰糾紛、“排除妨害糾紛”是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且被上訴人還用《關于高壓電力線路對信鴿無影響的說明》作為根據(jù),隱瞞(或忽視)涉案線路工程塔基在天河公棚墻外50米架設高壓電線的事實,才釀成本案。如果有關審批單位了解塔基具體位置在天河公棚墻外50米,知曉公棚“設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圍無高大建筑物、無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的行業(yè)規(guī)定,定然不會同意塔基位置在天河公棚墻外50米!因此,一審法院不能以有關單位批復作為侵權的根據(jù)。

        五、被上訴人難逃工作失誤之責。
        首先,該線路工程實前,被上訴人為何不考慮該線路工程高壓電線(塔)在天河墻外50米,會給早已建在花溪區(qū)石板鎮(zhèn)天河潭公園門口附近的天河賽鴿中心信鴿家飛、訓練比賽造成危害?這是不是被上訴人的失誤(或忽視)。

        其次,被上訴人輕信設計單位“高壓電力線路對信鴿無影響” 的觀點有失察的責任。這有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貴州能達電力設計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出具的《關于高壓電力線路對信鴿無影響的說明》為證。

        再次,而繪制《線路路徑方案圖》的貴州能達電力設計有限公司不標出“貴安大道與貴昆鐵路之間走線”附近存在“貴州天河賽鴿中心”,是造成此糾紛的起因。

        最后,有關審批單位有把關失誤之嫌。

        被上訴人貴陽供電局未在《線路路徑方案圖》中標明和報告該工程“沿貴安大道與貴昆鐵路之間” 、天河潭景區(qū)大門旁存在貴州天河賽鴿中心。設計和文字上報時,均未提及其塔桿(塔基)在天河賽鴿中心墻外50米!隔行如隔山。故難免導致有關審批單位把關失誤。因此,被上訴人難逃工作失誤之責。

        六、關于對《中國信鴿公棚競賽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理解及公棚50米處架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對公棚有無影響。
        原判稱:“本院認為,該暫行規(guī)定的性質為行業(yè)準則而非法律規(guī)定,適用的對象是信鴿公棚的使用者或所有者,是建設信鴿公棚并組織信鴿競賽所必須滿足的條件。該規(guī)定無權確認公棚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對其四周500米范圍內土地、空間等享有權利,公棚的使用者或所有者不能以此對抗周邊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人,自然也不能阻攔相關權利人行使對土地及土地上合理空間的合法權利!

        首先,“公棚四周500米范圍內空間” 不能理解為:對公棚四周500米范圍內空間土地和空間的確權;也不是“阻攔公棚四周500米范圍內空間相關權利人行使對土地及土地上合理空間的合法權利!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在距離航路邊界30公里以內的地帶,禁止修建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但是,平射輕武器靶場除外! 這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里內的地帶,機場無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但其地面和空中受法律保護。按一審法院邏輯,豈不成了《航空法》是對機場“30公里以內的地帶土地和空間的確權” 、機場“阻攔相關權利人行使對土地及土地上合理空間的合法權利” !

        在此還要特別指出:涉案地點被上訴人至今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系“非合法土地使用權人” 。還不享有涉案地點的土地和空間的使用權、無權主張涉案地點土地使用權!

        自然,該暫行規(guī)定屬行業(yè)準則而非法律規(guī)定。但這是國家體育總局認可的規(guī)范性文件。上訴人認為可視為習慣(公棚無一例外的建在遠離高大建筑物、無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的習慣)。依《物權法》八十五條,可按習慣處理。 

        其次,為何規(guī)定公棚四周500米范圍內空間無高大建筑物、無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這不正是說明了“500米范圍內高壓電線(塔)” 對公棚參賽鴿的危害嗎?

        一審判決還稱:“尚未建成,是否會對信鴿比賽產(chǎn)生妨害、妨害程度如何均無法作客觀認定! 。

        這實是否定高壓線塔對公棚賽鴿飛行的妨害!且還有一個前提:高壓線塔距公棚50米范圍。是500米的十分之一。

        就高壓線塔對信鴿比賽產(chǎn)生妨害而言,上訴人無需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庭審中,上訴人已向法庭提交了“賽鴿殺手——高壓線” ,證明高壓線傷鴿的現(xiàn)實證據(jù)。設想一下:六千左右甚至七千左右鴿子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成群盤旋飛行,且是長達數(shù)月每天上午、下午飛兩小時左右,不會撞傷、殘甚至撞死嗎?一天按十羽計,一個月傷、殘三百。四個月就1200羽。這樣的公棚還辦得下去嗎?參賽鴿友會將鴿子送交這樣的公棚去比賽嗎?
          
        上訴人認為:一審之“不能阻攔相關權利人行使對土地上合理空間的合法權利”一說,顯然否認了“相鄰方有權要求相鄰方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而且,涉案地點無“相關土地征占用手續(xù)” ,被上訴人即未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是依法審判嗎!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 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 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當?shù)亓晳T。據(jù)此,上訴人認為:可按習慣處理。
            
        七、一審法院無視上訴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
        鑒于4月23石板法庭在證據(jù)交換中,被上訴人提供的20份證據(jù)均屬書證性質,其中絕大部份需要有關單位出庭作證、質證。當天向法庭交了書面的《關于請依法準予對被告提供的書證單位出庭作證的申請》(二審可查)。但五月五日開庭時,無一審批單位派員出庭作證,獨任法官也對此不提。這不僅變相剝奪了上訴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實也限制了上訴人訴訟權利。
          
        另外,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就被上訴人提供的20份證據(jù)逐一提出了書面《質證意見書》(10頁),在五月五日開庭時,一審承辦人不讓上訴人全文宣讀。難道這叫質證(應準逐份宣讀)?上訴人不認可一審判決中“業(yè)經(jīng)質證”之文字。
          
        本案3月23日立案,5月5日開庭審理,8月25日向一審原告宣判。一審按簡易程序審理,依法應在三月內審結。顯然大大超過法定審理期限。幾乎比大多適用普通程序的結案時間還長。何故?……“簡單的民事案件”還要報延長審理期限?
          
        八、關于賠償。
        在一審中,上訴人的法律顧問(代理人)在五月五日開庭當庭面交的《代理詞》中已作書面表達。
           
        此案有兩種結果:高壓電力線路改道架線;不改線路。如不可能改線路,我們支持電力管理部門為社會公共利益所實施的社會公共性服務行為。但賠償歸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財產(chǎn)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現(xiàn)有財產(chǎn)造成的損害以及侵權行為發(fā)生時,預見或者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即賠償應當包括如下兩項:
        1、重建公棚費用: 因天河公棚原址不能使用、須另在他處重建公棚、其費用包括選址、設計施工、至建成投入使用;蛘哂杀簧显V人另在本市他處按中國信鴿協(xié)會公棚建設標準修建一個同天河賽鴿中心同一規(guī)模的公棚交付天河(即重建一個同一規(guī)模的公棚還天河)。
          
        2005年投入資金辦公棚為500萬。重建費用依法應當按現(xiàn)在市場價格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比绫簧显V人不重建一個同一規(guī)模的公棚返還天河,由天河另選他處所建公棚之費用,其損失費用依法應按照現(xiàn)在市場價格計算。
          
        2、由此而導致的因不能舉辦第十屆公棚賽的損失。 今年因被上訴人行為的原因收鴿后退了交我公棚的參賽鴿,給天河造成了損失。
        原判認定:“審理中,原告提交了購買電子環(huán)、發(fā)放電子環(huán)、托運賽鴿的費用計算清單、賽鴿中心工作人員工資表、信鴿比賽可得利潤表、照片等證據(jù),擬證實因停辦賽鴿競賽產(chǎn)生的損失情況!薄氨驹河枰哉J定!

        即認定了“購買電子環(huán)、發(fā)放電子環(huán)、托運賽鴿的費用計算清單、賽鴿中心工作人員工資表、信鴿比賽可得利潤表” 。
           
        雖然判決還使用了這樣的文字:“ 原告作為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利用信鴿比賽向報名者收費并以此營利,卻并未取得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審批,其牟利方式并不合法,因此而產(chǎn)生的投入和預期利潤也不能視為合法的損失而要求被告賠償! 
           
        如前所述,公棚是自負盈虧,“信鴿比賽可得利潤” 是合法收入。就應依法賠償“預期利潤” 、“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
            
        一審判決稱:“審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以被告的行為導致其無法舉辦競賽造成損失為由增加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

        為表達上訴人善意,除因不能舉辦今年第十屆公棚賽的損失(實際損失)外,預期利潤(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將300萬元改為一百萬。
          
        順說明:公棚收入是公開的(在網(wǎng)上可以查到歷年收入)。
        1、收參賽費(收鴿總數(shù)乘以每羽參賽費);2、拍賣費收入(拍賣獲獎鴿總成交價之百分之四十歸公棚;其余歸獲獎鴿鴿主) ;3、預賽打彩收入;決賽打彩收入;附加賽打彩收入。

        以上為公棚一年總收入(在《中信網(wǎng)》公棚網(wǎng)站可查)。

        總收入減公棚總獎金(公開的),為公棚收入。
           
        公棚收入再減去公棚各種開支后為盈利
          
        2014年10月20日,國務院以國發(fā)〔2014〕46號發(fā)布了《關于加快發(fā)展體育產(chǎn)業(yè)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全面清理不利于體育產(chǎn)業(yè)發(fā)展的有關規(guī)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凡是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開放。通過市場機制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承辦賽事。天河公棚就是用社會資本承辦賽事。應予支持。
          
        九、必要的解釋。
        1、請二審認真審查上訴人5月5日開庭中,向法庭提交的《關了于對被告“證據(jù)交換” 時提交的20份書證的〈質證意見書〉》。這是上訴人對其證據(jù)的審查和質證(包括辯駁、辯解)意見。因庭審筆錄不僅不準確、也不能客觀體現(xiàn)上訴人對20份書證逐份的質證意見。

        2、“原告設立時就不符合要求”之說不能成立。天河公棚于2005年經(jīng)貴州省體育局、民政廳批準成立。《中國信鴿公棚競賽管理暫行規(guī)定》2010年1月1日執(zhí)行。在此之前公棚四周500米范圍內空間高大建筑物、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天河無權主張權利。自然,2005年修建天河公棚時也不受其限制。

        3、天河公棚不是“賽鴿場” ,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稱為“養(yǎng)鴿場”(見其提交的證據(jù)序號17“養(yǎng)鴿場與電力設施平面圖” )

        這表明:被上訴人將上訴人視為養(yǎng)雞、養(yǎng)肉鴿(關在地上不飛)的“養(yǎng)殖場” 。而不是飼養(yǎng)每天家飛、訓練賽鴿的賽鴿公棚。忽視了空中高大建筑物、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對賽鴿的影響。

        4、一審判決表述(用語)錯誤多處。有的實質涉及定性。

        略舉幾處:2014年初準備舉辦第十屆公棚賽,已經(jīng)在全國范圍內收養(yǎng)了參加比賽的賽鴿(判決書第2頁5至6行)。

        2014年應為2015年;不是“準備” 、應刪去“準備”(這是既定的)!笆震B(yǎng)了” 不妥(意為收鴿結束),應為“收鴿” (才開始收),這表明:在“收鴿中”與被上訴人發(fā)生糾紛。

        賽鴿中心將養(yǎng)鴿公棚安置在花溪區(qū)……并向報名者收取費用、向優(yōu)勝者發(fā)放資金。(判決書第3頁13至16行)

        “養(yǎng)鴿公棚” 不妥,不是養(yǎng)雞一樣的“養(yǎng)殖” 含義。是“賽鴿公棚” ;“安置” 用語不當。是“建”(修建在花溪區(qū))

        “向報名者收取費用”失實。實際還未收參賽費(要在清棚后確定賽鴿羽數(shù)才收費)不是“報名者” 、是參加公棚比賽的“參賽者” !皡①愓摺 只須將自己鴿子(即參賽鴿)交公棚、不向公棚報名(理解為象學生到學校報名是不當?shù)模?/span>

        不是“向優(yōu)勝者發(fā)放資金” ;當參賽鴿入圍獲獎名次(由省鴿會委派的裁判確認才有效)后,由公棚和省鴿會按名次向獲獎者發(fā)“獎金”。不是發(fā)“資金” 。

        6、“加飛和訓練必然導致撞傷、撞死賽鴿”(見判決書第2頁第12行);將家飛(每天上午、下午飛),誤為“加飛” 。
          
        7、一審承辦人為何對雙方如下對立證據(jù),不在判決中列出和認證:貴州能達電力設計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出具的《關于高壓電力線路對信鴿無影響的說明》;2014年9月19日貴州省信鴿協(xié)會出具的證明:(《中國信鴿公棚競賽管理暫行規(guī)定》公棚“設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圍無高大建筑物、無高壓電線(塔)等障礙物” )

        綜上所述,因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且無視上訴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貴州天河賽鴿中心
      2015年9月1日

      標簽:貴州天河賽鴿中心 挖坑立電塔 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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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9 11:32:54
      管你合法非法 只要你燒香了就算非法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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